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黔房资通字〔2019〕6号
时间: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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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更好地满足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落实“同城同政策”的要求,现对省直现行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二、缴存职工家庭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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