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省级城镇房屋使用结构安全鉴定行业专家库的通知
黑建物〔2021〕1号
各市(地)、县(市)城镇房屋使用结构安全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鉴定协会:
为扎实做好全省城镇房屋使用结构安全管理工作,发挥行业专家在房屋使用结构安全鉴定工作中的智囊作用,提高鉴定行业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我厅拟建立省级城镇房屋使用结构安全鉴定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请各地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踊跃报名,为全省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贡献智慧和力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职责
(一)主要为全省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的规划编制、法规编写、政策拟定、标准制定、技术指导、项目论证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二)根据工作需要,选取专家组成员,承担省级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培训宣讲、咨询答疑、调研指导、信用评价、项目评比、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以及其他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发展工作。
二、专家入库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学风严谨、热心公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二)熟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及鉴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掌握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从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研究分析能力,并对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一定研究;
(三)从事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的技术人员);或从事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的技术人员);或具有律师从业资格,熟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长期参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标准制定、咨询服务、民事诉讼等工作;
(四)国内公民,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满足相关工作要求,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五)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信用情况;
(六)非政府公务在职人员。
三、入库专家权力
(一)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二)在工作过程中,可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保留个人
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和干预;
自愿申请专家资格,自愿退出专家库;
其他符合相关规定及行业发展要求的权力。
四、入库专家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积极参加城镇房屋结构安全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
(三)向省住建厅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相关专业信息,提出行业发展的相关意见、建议;
(四)接受省住建厅统一管理,不得以行业专家名义私自从事谋取个人利益的活动;
(五)在参加相关活动时,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违规接受、索取利益及其关联者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入库专家管理
(一)专家被聘任后,省住建厅将对聘任专家进行公示,并颁发聘书;
(二)省住建厅对城镇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专家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活动情况等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专家将取消资格;
(三)对因工作变化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省住建厅工作安排的、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将取消资格终止聘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增补专家库成员。
(四)其他管理要求,再行补充规定。
六、报名工作要求
申报时间:2021年12月10日-12月21日
申报材料:《黑龙江省城镇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专家申请入库推(自)荐表》(见附件1)及其他申请入库材料(见附件2)。受疫情影响,只接受邮寄或电子邮件报名。报名截至时间以邮戳时间为准。提供虚假材料报名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纳入行业信用记录。
申报方式:①邮寄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省住建厅物业处),邢海滔(收);②电子邮件,邮箱:hljfwgl@163.com,邮件标题注明“房屋使用结构安全鉴定专家申请”。
咨询联系人:王 岩 邢海滔
联系电话:0451-87531896 53652076
附件1:黑龙江省城镇房屋使用结构安全鉴定专家申请入库推(自)荐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news_info/1/36/2021-00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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