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导语:行政复议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期以案释法将带大家了解不服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案例
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某项目城市配套费审批决定,于2019年某月某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程》第二条“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上述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集中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及时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二、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12〕28号)“在省人民政府本级、省工商局和遵义市、黔西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清镇市、福泉市、金沙县人民政府已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在组织保障、机构建设、人员配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及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置等方面的实际,新增贵阳市、铜仁市、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单位。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结合本地、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开展相关工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受理除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外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后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提醒
我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明确由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受理除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外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服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直接向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地址:贵州省人民政府5号楼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