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动物疫病预防不容忽视
导语: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尤为重要。本期以案释法将带大家了解有关动物疫病预防的处罚规定。
一、案例
2020年2月13日至15日,遵义市农业支队集中开展中心城区生猪养殖环节疫情防控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自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以来,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对疫病防控常识宣传普及下,该市生猪养殖场(户)自我防范意识进一步提升,场内外防范措施更加有效务实。在双重疫情叠加的情况下,养殖场(户)防病治病能力不断提升,生猪生产秩序井然,未发现动物疫病和违法使用禁用兽药等情况。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对养殖场(户)进行了《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宣讲,提醒养殖场(户)购买和使用兽药注意事项,确保生猪产品安全可追溯。
二、提醒
当前,抓好春季动物防疫、实现动物产品稳产保供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坚决防止出现重大动物疫情与新冠肺炎疫情相互叠加。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十九条屠宰、经营、运输、参展、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第二十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以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屠宰、经营、运输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