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 辱骂殴打物业人员依法严厉打击

时间:2020-02-25 来源: 作者:

导语: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切实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扩散。政府及各部门以及各物业小区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从严防控,但仍有一些人置若罔闻、“顶风作案”。

一、案例

未来方舟物业小区,因为疫情防控需要,物业服务中心按照有关指令,对小区实行了封闭管理。业主凭办理的出入证进出,每户每两天有1人可以外出购买生活物资等。绝大部分业主都比较支持和配合。2月15日22时30分左右,一对年轻男女到E1组团小区出入口处,说有事要出去。值守人员小向和同事例行索要出入证。两人什么证件都没带,当即被值守人员拦了下来。一会儿,两人折返回小区内,拿了一张出入证给值守人员,就要出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一张出入证只能供一人进出时使用,小向及同事便对两人进行解释和劝阻。谁知两人执意要一起出门,随后一边辱骂,一边用脚踢出入口闸口等,企图翻越闸口强行出门。见此情景,小向随即上前阻止,随即双方起了冲突。冲突中,男子抓起旁边的一个铝合金框,将小向打倒在地。接到报警后,民警及时赶来,将两名打人者控制,并带回了派出所。经医院检查诊断,小向的头、肩等多处受伤,左手有骨折迹象,最终伤情如何,需要2月17日才能拿到诊断结果。

2月16日晚8点,云岩公安分局通报了事件的调查结果。2月15日,非未来方舟E1组团业主的曾某、章某夫妻二人,于当天下午18时进入该小区到父母家吃饭,22时离开时,由于没有该小区出入证与物业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用言语辱骂物业工作人员,强闯、破坏小区出入口处闸口,物业工作人员进一步劝说后发展为对物业人员大打出手。云岩公安分局渔安派出所接此情况后,立即将二人带离现场,经过渔安派出所民警的批评教育,曾某、章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交代了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云岩公安分局对曾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对章某进行警告。

二、说法

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本案中,曾某与物业人员因物业管理以及疫情防控等事由发生争执,强闯、破坏小区出入口处闸口,并出手打伤物业工作人员,曾某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的行政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治安处罚。

同时,为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贵阳市政府陆续发布《贵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实施城市小区封闭管理。疫情当前,物业管理因疫情防控时期政府特殊管理要求,对进出小区要求出入证,对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群众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他人负责的原则,认真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拒不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擅闯小区隔离护栏,不配合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安机关将给予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