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新冠感染者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导语:返程复工高峰来临,全国战“疫”行动进入关键时期。但这几天,个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成为犯罪嫌疑人,在痊愈后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这是怎么回事呢?本期以案释法将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警醒公众,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如实报告情况,自觉居家隔离,减少外出活动;怀疑或已经患病的患者要主动报告社区,注意不与他人接触,遵从医务人员安排,千万不能心存侥幸。
一、案例
孙某某,男,66岁,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人。2020年1月20日与其家人从武汉驾车回到吉安镇老家,次日参加农村坝坝宴聚会。22日上午因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到李渡镇医院就诊后乘客车回家。23日因其病情恶化又到嘉陵区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要求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乘坐客车回家,后被强制隔离治疗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几天内孙某某接触大量人员,导致数十名与其密切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目前,公安部门已依法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二、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例中,已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孙某某脱离隔离治疗,私自乘坐交通公共交通工具逃回老家,并与多人接触致多人被隔离的行为,将有可能面临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有的被指控的感染者可能会辩称,自己与他人接触时还未经医院确诊,不知道已经感染,更不希望传染给他人,不应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规定,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对犯罪主体的主观认识有两个法律要件,一个是“明知”,一个是“希望或者放任”。法律意义上的“明知”,一般指“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有疫区居住史或接触史,又伴有咳嗽发热等症状,医生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要求其隔离治疗,根据常识,可推断为“应当知道”自己是“疑似患者”“可能患者”,外出公共场合可能会导致传染给他人的结果。而屡次外出甚至乘公共交通工具外出,隐瞒居住史、接触史等,都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表现,可被认定为是犯罪的故意。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了其他人员被隔离,乃至被传染的严重后果,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知,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危害程度的大小,可以量刑三年以上,最高刑为死刑。
三、提醒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对于人口流动限制的效果正在显现。这场人类与病毒的战争,需要我们万众一心。虽然我们对病毒所知还不多,但我们知道,人类会是这场战争的最终胜利者。因为我们有组织,有智慧,有医学。为了打赢这场战争,一线医生、执勤警察、环卫工人、快递小哥、超市员工、供水、供气、供电、垃圾处理各岗位人员,在防护物品并不充足、面临传染危险的情况下,毫无怨言地支撑起我们的正常生活。让我们尽起公民的责任,不聚集,少外出,配合社区做好信息登记,就诊时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遵守相关隔离规定,加速人类赢得战役的时间!已经确诊或是被诊断为疑似感染的人员,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治疗和隔离规定,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