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留看观察人员不配合疫情防控被刑事拘留
导语: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了战胜病毒,大多数市民积极配合政府防控工作,当前疫情防控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也有个别人不理解民警、综合执法人员、社区人员、物业人员的工作,推搡工作人员、朝工作人员吐口水、甚至打骂工作人员等,对防疫工作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本期以案释法,将以案例剖析这样做的危害和严重后果。
一、案例
2020年2月3日21时,遵义市凤冈县新建镇22岁的卢某某从某疫区返回凤冈,公安民警和医护人员便将其送到集中隔离观察点“茶海之心”酒店进行留看观察。但卢某某以自己没有“问题”为由,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接受外来人员留看观察的规定,执意要驾车回家。值班民警立即上前劝说,情绪激动的卢某某与公安人员发生纠纷,一口咬住公安民警左手掌背,同时还将民警推倒在地,正欲上前再咬民警时,被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劝阻住。事情发生后,卢某某依然不依不饶,龙泉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对卢某某采取了控制。2月4日,因凤冈县留看观察人员卢某某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听公安人员的劝告,任性咬伤值班民警的行为已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措施,涉嫌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暴力袭击的对象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卢某某是新型冠状病毒的感染者,而执勤警察因被卢某某咬伤而感染,则卢某某的同一行为可能会触发涉嫌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践中应以两个罪名中量刑较重的罪名定罪。
三、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共同抗击病毒。从疫区回来或有可疑接触史的朋友,要如实申报情况,配合必要的隔离观察等手段,对执行防控疫情公务的人员,切不可暴力抗法。推搡工作人员、朝工作人员吐口水等行为更不可取,如导致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将面临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如导致多人感染,将可能面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防控疫情,人人有责。提醒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共同抗击病毒。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