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废弃的口罩可以随意丢弃吗?
导语: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口罩成为人民群众必不可少的防护用品。废弃口罩如得不到妥善处置,将对防疫造成二次污染。本期以案释法将带大家了解废弃口罩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该如何收运处置。
一、案例
近日,我省某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督查中,发现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将居民废弃口罩和生活垃圾进行混装收运。为严肃疫情防控工作,该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督促指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启动了对该问题的立案查处工作。2020年2月4日,该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按程序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二、说法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相关规定,使用后的口罩不可随意丢弃,应按按规范要求投放、回收、处置,不能与其他生活垃圾混装收运,更不允许擅自回收进入流通市场。
2020年1月30日,国家卫健委疾控局印发《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明确使用后的口罩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健康人群佩戴过的口罩,没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风险,一般在口罩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更换。健康人群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即可。疑似病例或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不可随意丢弃,应视作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有关流程处理,不得进入流通市场。
因此,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废弃口罩更应进行妥善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不利于疫情防控。
三、提醒
各居民小区和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专门的废弃口罩等特殊垃圾定点收集桶,严格做好特殊垃圾的收运和处置。专用收集桶应为红色的有害垃圾桶,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用其他符合安全密闭要求的垃圾桶替代,专用收集桶应注明是废弃口罩等特殊垃圾收集桶。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设置特殊垃圾收集桶;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社区)应协商该社区基层组织负责设置;公共场所由各场所经营者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设置。对废弃口罩等特殊垃圾实行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原则上实行日产日清。收运的废弃口罩等特殊垃圾应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危险废物处置场所进行专门处置,不得擅自回收进入流通市场。
广大群众应在指定位置定点投放废弃口罩等特殊垃圾,严禁随意乱丢乱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不按规定收运处置废弃口罩等特殊垃圾或擅自回收废弃口罩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四、法条链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