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患者隐瞒居住史和病情致多人传染

时间:2020-03-02 来源: 作者:

导语: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坚定不移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广大群众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当前,万一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怎么办?是相信自己可以没事还是及时申报行程并隔离治疗?如果不及时申报行程、症状且拒绝隔离治疗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围绕“隐瞒行程、隐瞒症状、拒不隔离”产生的法律责任,帮助大家了解当前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保护家人,保护社会。

一、案例

近日,贵州某县公安局发布一起通报,江某山、江某清因故意隐瞒疫情被公安机关调查:江某山,男,30岁,某县住建局职工,家住贵州省某县某社区。其父江某清(男,64岁,湖北赤壁人)于2020年1月16日乘高铁从湖北赤壁经长沙换乘到达贵州某县,居住于江某山家中。2月6日江某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经公安机关调查,江某清抵达某县后,江某山未主动上报其父的湖北居住史,刻意回避社区工作人员对其父江某清检查登记、故意隐瞒其父咳嗽症状,二人屡次外出,给某县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已采取相关措施,隔离收治。

案例分析:案例中的江某山、江某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其二人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于2月6日立案侦查。

可见,一旦自己感染或者疑似感染了,这不仅仅是自己的事,更主要的是如果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了却隐瞒行程、隐瞒症状、拒不隔离、不配合治疗将会危害社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进而触犯刑律。

二、呼吁

当地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响应配合国家、省、州、县疫情防控各项措施,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申报是否有疫情高发区旅居史,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凡是违反《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告》的,一经查实,从严惩处,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