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电动运输机械管理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2〕23号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电动运输机械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全国各地建筑施工现场发生多起因电动运输车辆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强化施工现场各类电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电动运输机械禁止使用情形
1.严禁载人类电动运输机械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2.严禁使用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电动运输机械。
3.严禁用电动运输机械载人。
二、加强电动运输机械使用管理
1.电动运输机械必须为正规厂家生产,从正规渠道购买,具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出厂资料。电动运输机械须经工程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登记在册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项目须编制相应的电动运输机械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动运输机械禁用规定。
3.驾驶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经施工企业组织培训合格,了解驾驶注意事项具备相应驾驶能力后方可上岗。
4.电动运输机械装载重量不得超过电动车额定载重,施工现场内运输货物速度不得超过5km/h。
三、加强电动运输机械停放、维护保养和报废管理
1.设置专用场所用于电动运输机械停放充电,严禁在临建活动板房内停放或充电。
2.进行断轴维修、更换电机、制动装置维修等较大程度的维修后,须重新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3.电动运输机械性能不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严厉打击电动运输机械违章作业行为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项目各参建单位使用和管理电动运输机械工作情况的检查,要将载人类电动运输机械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行为列为“零容忍”问题,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4-17条“违反规章制度和规程冒险作业”,扣除企业诚信分值10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厅
2022年5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tzl/gczlaqjd/gczlaqjg/202205/t20220517_350351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