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转公”贷款政策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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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转公”贷款政策的补充通知
黔房资通字﹝2018﹞03号
根据我中心2018年5月7日《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黔房资通字(2018)02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家庭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的,须在取得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申请”。鉴于部分职工在2018年7月1日前已申请了住房商业贷款的实际情况,现将该部分职工“商转公”贷款政策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是2018年7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商业贷款手续且已放款,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预告抵押登记》的职工,如职工家庭满足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条件,均可到已开展省直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的各委托银行(目前已开展此项业务的是:建行、农行、工行、交行)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上述银行不得以不足一年为由,拒绝受理“商转公”业务。该项业务的受理时间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从2019年1月1日起,所有2018年7月1日前已放款的住房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业务,须在取得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申请。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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