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24〕17号

时间:2024-04-2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刘朝欣:

  经调查核实,你在鸿一(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3号),你于2024年1月25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4/20240401_77735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