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4〕50号

时间:2024-05-2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赵伟越:

  2022年9月22日,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一次网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2021年度)二标段在三杜街滏阳二路向西600米处进行热力管道铺设施工过程中,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湖新区供热一次网改扩建项目“9·2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衡政字〔2022〕30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全面管理,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照报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实际采用汽车起重机进行管道安装施工,未按照危大工程相关规定实施管理、违反国家标准组织施工、劳务公司违法分包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7号),你于2024年3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5/20240520_778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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