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24〕59号

时间:2024-08-0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部依法向你单位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及其相应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及其相应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8/20240801_779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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