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2-30 来源: 作者:

  吉建管〔2019〕2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项目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等文件,我厅对每个年度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经我厅考核评定,荣获前一年度年度省级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奖牌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市级示范工地称号、并达到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项目。

  二、方法步骤

  (一)项目确定。企业提出申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取得市级示范工地称号;对达到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项目,可申报省级示范工地。

  (二)现场考核。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内业资料、施工现场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三)综合评定。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定。

  (四)结果发布。对符合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授予“省级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在我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时间安排

  各地初评:每年9月10日前。

  省厅考核评定:每年9月底前完成。

  四、考评方式

  省厅将组成综合考核评定组,对各地申报的全部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进行考核评定。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标准化管理工作。施工标准化是实现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基础性工作,积极组织企业创建省(市)级示范工地,在全省建筑企业中形成重视施工标准化、践行施工标准化的常态,为全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积极做好申报相关工作。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考核评分,逐项填写达标考评表,向我厅正式报送申请文件。要组织申报企业准备好相关考核资料,通过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录入自评信息,做好施工现场相关准备工作;对即将竣工或已经竣工的项目,考评时企业要提供内业资料和有关影像资料备查。

  (三)健全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建的示范工地实行动态管理,下次考评不达标的,取消示范工地资格,收回奖牌。

  请各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9月10日前,将《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推荐名单》(见附件)、每个项目的《省级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报表》和《检查考评表》(吉建质〔2018〕8号、吉建质〔2018〕13号附件)报送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附件: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推荐名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