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织金县一男子因网上编造虚假疫情信息被治安拘留
导语:新冠疫情是近来网络上的热门话题。然而,有人为了一时“好玩”,编造不实疫情信息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本期以案释法将分析网上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希望广大网民保持理智,不信谣、不传谣。
一、案例
1月28日,织金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微信网民“李某兴二十代”在微信群“务卜村交流群”中发布一段12秒视频(内容为:住房里有3个小孩躺在床上,1中年男子躺在地上,还有人在哭泣),并在群中发表言论称:“新冠病毒肺炎”。经调查核实,该段视频中的内容不属实,织金县没有发生疫情,也没有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织金县公安局鸡场派出所依法将李某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询问,李某兴对自己于2020年1月28日通过手机在微信群“务卜村交流群”发布虚假信息一事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织金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兴作出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
二、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李某兴谎报不实疫情,并在网络上传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但因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公安机关只对李某兴作出了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如传播编造的疫情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后果的,则可能面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指控。
三、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编造、散布谣言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希望广大网民从各级政府部门、官方媒体等权威渠道获取信息,不信谣、不传谣。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