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建(罚)决字〔2021〕第07号
当事人:谭建宁
你于2021年2月8日,宁夏艺术职业学院1#宿舍楼项目开标当天涉嫌私下串通投标人,对投标人宁夏建工集团予以帮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作为评委在2021年2月8日,宁夏艺术职业学院1#宿舍楼项目开标当天私下串通投标人,对投标人宁夏建工集团予以帮助,该行为扰乱招投标活动,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底线。
2021年7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建(罚)罚先告字〔2021〕第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建(罚)罚听告字〔2021〕第0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开标当天私下串通投标人,对投标人宁夏建工集团予以帮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年内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jst.nx.gov.cn/info/1078/273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