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建(罚)决字〔2021〕第05号
当事人:孙淑珍
你于2021年2月8日,宁夏艺术职业学院1#宿舍楼项目开标当天在评标室涉嫌接受业主评委刘振华财物,对投标人宁夏建工集团予以帮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作为评委在2021年2月8日,宁夏艺术职业学院1#宿舍楼项目开标当天在评标室接受业主评委刘振华财物,对投标人宁夏建工集团予以帮助,该行为扰乱招投标活动,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底线。
2021年7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建(罚)罚先告字〔2021〕第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建(罚)罚听告字〔2021〕第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开标当天在评标室接受业主评委刘振华财物,对投标人宁夏建工集团予以帮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1000元,处3000元罚款,取消评委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
收款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开户行:宁夏银行西城支行 帐号:101010188900016675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西桥巷26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jst.nx.gov.cn/info/1078/273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