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安徽省最美物业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1-10-18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建会函〔2021〕899号

  各市委宣传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合肥市、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为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物业服务在新时代社会治理、美好家园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激励全省物业从业人员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出新贡献,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最美物业人宣传选树活动”的通知精神,中共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安徽省最美物业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

  本次活动由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办。

  二、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为安徽省内注册并承接的省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在册从业人员。

  三、评选数量

  各市共推荐候选人100名(根据各市从业人员数量比例进行名额分配),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中评选出“安徽省最美物业人”10人、提名奖10人。

  四、评选条件

  从事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满3年以上,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并提供近12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坚持以先进性、典型性、时代性、群众性为衡量标准,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候选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优。拥护党的领导,爱祖国,爱岗位,品行优良,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得到社会认可、群众好评。

  2.专业素养高。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能力,甘于平凡、恪守职责、勤奋工作、规范服务,本职工作出色,在疫情防控、文明创建、技术创新、急难险重任务等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

  3.示范作用强。具备一定荣誉基础,获得过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相关表彰。积极发挥模范示范作用,在岗位争先创优方面表现突出。

  4.无不良记录。个人及所在企业2018年以来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性信访事件及违法违规事件。

  四、工作步骤

  1.推荐报名阶段(10月12日至10月30日)

  候选人由物业服务企业推荐,填写《“安徽省最美物业人”候选人推荐表》(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三份)报至被推荐人所在企业或项目辖区的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征得同级宣传部门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市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推荐候选人须广泛征求和听取员工意见,并在单位内部公示5天,每个单位(含分公司)推荐人员不得超过2名。

  2.初审筛选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结合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会同级宣传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定本市候选人员推荐名单,并于11月30日前将初审汇总表及《“安徽省最美物业人”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三份)等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明办(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996号),同时将电子版发送邮箱:2402079685@qq.com,联系人:叶雪清、方煜,联系电话:0551-62871577、62871318。

  3.复审核查阶段 (12月1日至12月30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组织复审核查,评定“安徽省最美物业人”获奖及提名奖名单,并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5日,接受社会监督。

  4.宣传表彰阶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委宣传部下发通知发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安徽省最美物业人”及提名奖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将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予以宣传展示。

  五、相关要求

  各市、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动员和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参与评选活动,引导全省物业人以先进典型为榜样,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努力提高业主满意度。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好中取优、严格把关,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各市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分配名额,否则均不纳入候选人名单,并不再组织重报或补报。如材料、信息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资格,已获得的荣誉将予以撤销,视情对相关单位推荐工作给予通报。

  

  附件:1.“安徽省最美物业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安徽省最美物业人”候选人推荐表

  3.“安徽省最美物业人”推荐候选人汇总表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最美物业人”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安徽省最美物业人”候选人推荐表.doc
“安徽省最美物业人”推荐候选人汇总表.doc


原文链接:http://dohurd.ah.gov.cn/zx/jsfc/55942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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