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中山市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728754665A
地 址:中山市三乡镇谷都大道旁恒丰大楼(三鑫学校斜对面)
2021年4月28日,你单位承建的万景豪庭商住小区四期工程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本机关组织对你单位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屋面飘板支模架与专项施工方案严重不符(7.4米跨度、部分未采用型钢、部分悬挑型钢与方案严重不一致)且型钢处无硬质防护;2.外架与结构层间防护缺失严重;3.外架上接落地灰铺板形成较多探头板;4.吊索钢丝绳编织长度严重不足(100mm,达不到300mm);5.1#塔吊附着装置附着杆均位于垂直附着面中心线的同一侧,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6.1#塔吊使用登机牌有效期为2021年11月30日,检验报告有效期为2021年11月30日,未年检;7.过渡节斜腹杆锈蚀严重、液压油缸与下横梁连接销轴轴间定位失效、最高一节标准节为直立梯,倒数第二节标准节为斜梯,存在高坠风险、电气柜无电气原理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1月6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50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月25日至2月23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3836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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