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4〕74号
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在集水井内作业时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3.3万元。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6·1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阿行署函〔2023〕9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均未进场,该项目施工现场由新疆山水鲁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排人员负责管理,以包代管。项目部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审表项目经理顾利珍签字、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周海波签字均为代签,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编制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救援器材、设备。施工企业擅自拆除、改动污水处理设施。在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情况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员工到集水井作业,发生事故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58号),你公司在2024年7月1日签收后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4年8月26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8/20240823_779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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