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4〕73号

时间:2024-08-2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顾利珍:

  2022年6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在集水井内作业时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3.3万元。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6·1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阿行署函〔2023〕9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开工以来未到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53号),你于2024年7月4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8/20240823_779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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