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职责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1.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2.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4.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5.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6.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7.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8.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9.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0.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1.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
12.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
13.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检察宣传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省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工作。
14.协同省委、市委及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15.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16.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7.完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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