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的“紧箍咒”,土地利用时效的法规解读!
城市的每一寸土地都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土地的“耕耘者”,肩负着重大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为土地开发进程上紧了“发条”。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舆情监测中心的住建观察员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 1 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 2 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这条法规意义深远。一方面,按约定用途开发,能确保城市规划落地。比如一块规划为商业综合体的土地,若被私自改成住宅,周边的商业布局、就业岗位都会受影响,城市功能将陷入混乱。按时动工更是不容小觑,土地闲置一年就可能面临高额闲置费,这可不是小数目,它如同一记警钟,督促企业抓紧建设。
两年未动工直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更是彰显法规的严肃性。土地资源有限,不能被无端搁置浪费,要让每一块地都能尽快为城市发展、居民生活添砖加瓦。像一些城市核心地段,土地长期闲置,周边居民盼不来新设施,城市形象提升也受阻。
当然,法规也兼顾情理。全国住房与建设舆情监测中心的住建观察员在此提醒,因不可抗力,像突发自然灾害让工地无法开工;或是政府部门审批流程延迟、前期基础设施未配套到位等,导致动工迟延,企业可免责。这就要求政企双方都要守好自己的“责任田”,企业积极筹备,政府高效服务。
全国住房与建设舆情监测中心的住建观察员倡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敬畏法规,合理规划、按时动工,政府部门做好监管与保障。如此,城市土地开发才能有序推进,我们的城市才会日新月异,向着更具活力、更宜居的方向大步前行。
住建内参【全国住房与建设舆情监测中心】诚聘住建观察员,关注反腐倡廉,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扫黑除恶,010-56278284、010-53386795、010-56232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