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职工权益不容侵犯

时间:2025-04-27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作者:

住房公积金,关系着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实现安居梦想的重要资金支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规范运作直接影响着公积金制度能否良好施行。然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为出现偏差,亟需纠正。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的法规。

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职工权益不容侵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提醒,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既能惩戒犯错者,也警示全体。这促使工作人员依规履职,保障管理工作规范,维护职工权益,让公积金制度切实服务于职工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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