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我单位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5月11日前反馈至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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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推广应用,节约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政府令第5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轻质、高强、隔热、环保、标准化、集成化(工业化)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建筑墙体材料产品(见附件2)。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和产品技术标准要求,对自治区境内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产品性能、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的企业,按本办法申请办理产品认定。
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标准化、集成化(工业化)水平达到自治区装配式产业化示范基地要求的墙材生产企业可申请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监督管理,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申请
第六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要求;
(三)企业生产规模、资源利用、工艺装配技术及产品应符合国家定期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
(四)企业生产能耗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五)企业应具备较完整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程、必备的产品设备检测设备;
(六)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宁夏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附表1);
(二)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材料;
(三)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清单及照片;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不超过1年的产品质量型式检测报告;
(五)产品生产工艺及配方;
(六)土地使用证明,具备生产及自然养护28天要求的场地(8亩以上);
(七)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或有关排污许可证明;
(八)产品主要采用煤矸石、粉煤灰、页岩、建筑渣土、建筑基坑土、江河湖(渠)海淤泥、污泥、建设用地平整土丘荒坡土等为原料的,提供原材料供货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使用天然页岩矿或涉及采矿的企业,提供采矿行政许可证明;
(九)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技术管理人员情况、质量安全管理程序文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要点;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三章 认定发证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将《宁夏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报送属地墙改管理机构,受理单位按认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企业报送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第九条 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现场核查表》(附表2),核查结果提交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评审委员会审定,对通过审定的企业产品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告,并颁发《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初次申请认定证书有效期从发文日起,有效期2年。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
第四章 认定延续
第十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产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向属地墙改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凡不按期申请办理认定延续的企业,认定证书自动作废。逾期再申请认定的按初次认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办理年度认定延续应提交如下材料(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审核表(延续)》(附表3);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材料;
(三)原产品认定证书原件;
(四)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1年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产品出厂质量情况、产品标识(附彩色照片);
(六)烧结类产品提供原材料来源证明;使用天然页岩矿或涉及采矿的企业,提供采矿行政许可证明;
(七)当年度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情况统计报表;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 属地墙改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延续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送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认定评审委员会对延续认定结果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企业产品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告并颁发《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为顺延2年)。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法人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申请报告,报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办理认定证书变更手续。
第五章 认定监管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建设工程现场,产品使用单位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对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禁止使用,并通报当地墙改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已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和属地墙改管理机构报送当年度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情况统计报表。
各市县墙改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所在地认定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对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组织一次抽样检测,抽检面不低于30%,并将检查结果报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第十六条 已获得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所执行的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产品标准发生调整变化的,应按新标准对其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一)产品质量抽样检测不合格次数达2次以上的;
(二)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卖认定证书的;
(三)企业撤销、破产、资产重组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
(四)企业产品类型被国家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第十八条 凡有效期满不参加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延续的企业,按自愿放弃对待,不得继续享受国家给予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转让、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及其编码,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审查、发证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诚信为民,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收受申请产品认定企业的财物和其他好处,对违法违规者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我区销售外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需提供省级墙改管理机构核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并到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备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2021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jst.nx.gov.cn/info/1078/262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