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1〕3号)

时间:2021-12-13 来源: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桂建罚字〔2021〕3号

  

  宋雪聘(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号:桂245131545131):

  经查,2019年5月30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4人受伤。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20〕11号,以下简称《批复》),认定你存在以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未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该项目存在违法转包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

  我厅于2020年10月16日向你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0〕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我厅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召开听证会,项目施工单位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同)提出对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不服,已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系本案重要证据,与本案认定事实高度关联,而你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鉴于此,我厅暂停了本案的调查程序。经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对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该《批复》。基于上述情形,我厅依法恢复对你的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你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证书号:桂245131545131),5年内不予注册;同时,吊销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桂建安B(2014)0000329)。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智伟、李志斌,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zjt.gxzf.gov.cn/wjtz/jzsc/t109172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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