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1〕2号)
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19年5月30日,由你公司承建的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20〕11号,以下简称《批复》),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一、将全部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施工;
二、未履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施工现场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备案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施工现场未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非本公司人员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致使施工现场盲目组织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混乱;
三、未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管理项目;
五、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主要建筑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擅自使用;
六、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八条笫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
我厅于2020年10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0〕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我厅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提出对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不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系本案重要证据,与本案认定事实高度关联,鉴于此,我厅暂停了本案的调查程序。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你公司不服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该《批复》。基于上述情形,我厅依法恢复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编号:D245005651)。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陈智伟、李志斌,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日
原文链接:http://zjt.gxzf.gov.cn/wjtz/jzsc/t109171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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