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3-07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被处罚人: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7083923379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大路广州雅居乐花园公建1-楼

  2021年11月8日至15日,中山市三乡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对你单位承建的雅居乐新城17期27幢-30幢、40幢(商业楼)项目进行了4次监督抽查,发出了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4份,并限期7日内整改。2021年12月15日,本机关组织对你单位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上大规模搭设檐口模板支撑架体;2.井道顶层支模架立杆受力在横杆上,受力于斜铺防护封闭上,且局部平台板上仅有两根立杆;3.外架爬升前檐口未清理,爬架上形成高空物体打击风险且下方有园林工人施工(交叉作业);4.落地架车行通道开口未按规范要求加固;5.落地架下脚随意填土堆埋,导致外架变形严重;6.电梯操作人员离开未断电、未锁门;7.电梯井口及风井口顶层无防护;8.1#塔吊(粤TT-T27001)附着架之间距离小于使用说明书允许的最小值6节标准、司机室照明失效;9.2#施工升降机大部分层门破损,楼内人员可开启层门;10.27幢30F未设置消防水系统且未配备灭火器,28F、29F等楼层消防水系统无水带及水枪。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49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问题已部分整改落实。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话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月25日至2月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3836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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