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时间:2023-11-11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作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如下:

一、集体建设用地定义: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 ()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集体土地流转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土地权属无争议;

4.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

5.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获得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抵押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 () 集体经济组织或乡 () 人民政府同意。

3.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

4.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合同应载明双方当事人名称、流转方式、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使用条件、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5.受让人或承租人持合同、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支付凭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五、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年限和价格: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2.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可参照当地土地征收价格确定。

六、集体建设用地抵押:

1.抵押双方当事人需持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办理抵押登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 () 集体经济组织抵押时,需提交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材料及乡 () 集体经济组织或乡 () 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材料。

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用途限制:

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八、收益归属: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次流转的受益归集体组织所有。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次流转的受益归流转方所有。

2. 以上内容旨在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需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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