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定程序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法院:违法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军粮城等十一个镇开展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工作。此后,金钟街南何庄村在经过一系列会议讨论后,通过了《南何庄村金钟新市镇房屋还迁安置方案》和《南何庄村金钟新市镇住宅房屋拆迁还迁实施细则》。然而,部分村民拒绝签订拆还迁协议并留滞未搬迁。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保障绝大多数村民利益,南何庄村委会于2019年3月18日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收回留滞户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同年3月20日,相关部门批准了南何庄村委会的申请,同意收回村内留滞户的宅基地使用权。
在这个过程中,南何庄村遵循了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的原则,即尊重农民自愿、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尽管部分村民拒绝搬迁,但为实现全村城市化进程和村民利益,村委会经过合法程序作出了决策。这一案例表明,在推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同时确保政策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2019年5月20日,被告在取得相关批复的前提下,依法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在拆除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处理,将物品搬运至金钟新市镇昱和里3号楼3202号和6号楼3202号房屋内进行保存。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回收工作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收回宅基地的合法性。在此案例中,南何庄村委会尚未实际收回原告所占用的宅基地,或履行法律程序已取得该宅基地的所有权。
在此基础上,如果被告实施了對原告房屋的强拆行为,确实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为了确保公平公正,被告应当在合法程序基础上,与南何庄村委会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回收问题。
对于原告而言,可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南何庄村委会履行相关程序,或在已有法律程序基础上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合理解决方案。在双方共同努力下,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回收工作的合法性,并推动拆迁还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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