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时间:2023-11-28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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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基于民事行为取得和非基于民事行为取得。
一、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1.创设取得:通过与发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家庭承包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移转取得: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主要涉及继承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存在不同的观点。农村土地承包法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登记材料中所载承包人或家庭承包方式中的家庭成员,则不能因继承关系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确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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