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帮助拆除”谁应当担责
时间:2024-01-09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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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河北省某区政府、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等单位共同签订《旧村改造责任书》,主要内容:依照市相关文件精神,该村准备用3年的时间,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林先生系该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住宅,并已办理房产证。2017年7月,该村双委会作出《关于对未拆迁户的房屋进行拆迁的决定》。市政府会议明确‚区政府负责于7月底前完成该村村民的拆迁安置工作。2017年7月29日,林先生房屋被林庄居委会强制拆除。2018年9月,林先生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小政分析】
本案中,旧村改造项目是在区政府主导下,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工程项目,内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该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确实可以改善被拆迁村民的居住条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该市,尤其是区拆迁范围及周边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且旧村改造拆迁整合后腾挪出来的集体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体为区政府。
【最终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均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区政府以强拆行为系村委会旧村改造而非区政府所为为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驳回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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