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复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9-27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体系,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作用,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质量水平,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建标字〔2023〕1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标准设计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现行有效且实施5年及5年以上的标准设计(不包括L13系列标准设计),现行有效、实施不满5年但编制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准设计,具体名单详见附表1。

  二、复审内容和结论

  (一)复审内容

  1.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2.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关键技术、适用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是否满足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进步或工程实践需要;

  4.是否与现行国家标准设计、地方标准设计交叉重复;

  5.是否存在可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编和废止三种情形。

  1.继续有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未发生重大变更;技术内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关键技术、适用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

  2.修编。编制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已完成修订;同类标准设计需要整合。

  3.废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更;与现行的标准设计内容重复;编制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已废止;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已被淘汰或技术内容已无法适应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进步或工程实践需要;存在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三、复审阶段及时间安排

  本次复审分为自审、专家论证、结论公示与发布三个阶段。

  1.自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标准设计主编单位对标准设计进行自审,提出书面自审意见,填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自审意见表》(附件2,以下简称《自审意见表》),并于10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自审意见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

  2.专家论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列入复审名单的标准设计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提出的复审意见拟定复审结论。

  3.结论公示与发布: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拟定复审结论,公示期结束后按照程序发布复审结论。

  联系人: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济南市市中区三里庄17号505室),杨伟伟,0531-51765508,邮箱:yangweiwei@shandong.cn。

  

  附件:1.2024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复审项目名单.docx

   2.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自审意见表.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4/9/26/art_121885_1034282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