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要具备这些条件!
时间:2025-02-07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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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卖房,这可是咱老百姓生活里的大事儿。想想看,攒了大半辈子的积蓄,就盼着能有个温馨的家,或者把手里的房子卖个好价钱。这时候,很多人都会找房地产中介帮忙。但市场上的中介鱼龙混杂,有的靠谱,有的却让人糟心。
为了让大伙的房产交易顺顺利利,不出岔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就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立了规矩。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方便消费者识别与监督;固定服务场所,让交易有迹可循;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也能在出现问题时有一定赔付能力;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能保障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
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是进入市场的合法凭证。现实里,部分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因不满足法规要求,在交易中坑害消费者,引发诸多纠纷。所以,只有严格按照法规设立和运营,房地产中介机构才能健康发展,为房产交易保驾护航,让消费者放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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