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通过审议 明年4月正式施行

时间:2019-12-04 来源: 作者:

  11月29日上午,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对于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监督,维护群众财产生命安全,完善供气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郭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吴礼顺介绍了《条例》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等。

  据介绍,《条例》主要有四大特点。

  首先是聚焦保障燃气安全。《条例》从燃气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入手,通过对政府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强化、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明确以及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义务的规范,对燃气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燃气安全储备和调度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突出了对瓶装燃气安全的管理,针对瓶装液化气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规范,同时强化对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运输车辆和自有气瓶的管理。

  明确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强化入户安检,规定城镇居民燃气用户由每两年至少一次调整为每年至少一次;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两次。

  其次是着力确保燃气供应。《条例》专门设立“供气保障”一章,从完善应急储备、督促协调签订供气协议、落实企业储气责任、保障燃气应急供应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明确燃气应急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和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并明确如果发生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后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擅自停业歇业以及被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等情况,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第三是提高燃气服务水平。条例强化了燃气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如果存在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情况,政府将收回其特许经营权。优化供气服务,完善了燃气经营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建立信用体系,对燃气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细化燃气经营活动举报投诉和处理情况反馈机制。

  第四是统筹城乡燃气发展。明确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明确政府应依规划、按规定推进农村燃气工程建设。鼓励多种主体参与,采用管道气、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地区燃气通达能力,引导农村居民因地制宜使用燃气;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督导燃气经营者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建立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和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明确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驻村安全员,负责农村燃气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协助驻村安全员开展工作。

  郭红认为,燃气作为清洁能源,加快对它的安全开发利用,是我省稳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必由之路,是落实冬季清洁取暖,统筹城乡燃气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吴礼顺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解决瓶装燃气管理疏漏、冬季气源不足等问题,有利于保障燃气使用安全,有利于规范农村燃气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一步将抓好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抓好层级监督管理,确保《条例》有效实施,指导各地把燃气管理各项工作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