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5-08
来源: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宁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建罚字[2021]第01号
当事人: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天安数码城3栋2单元
经查,你公司在代理望远镇永清村果蔬休闲采摘生态种植基地项目期间未按规定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并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银行退款凭证(银行网上电子回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完毕。收款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开户行:宁夏银行西城支行,帐号:101010188900016675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西桥巷26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9日
原文链接:http://jst.nx.gov.cn/info/1078/261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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