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819R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40区新安一路3005号中怡名苑C栋1301
2021年7月10日,你公司承建的西乡实验学校建设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1年8月11日,你公司承建的深圳市蚝业小学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再次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我厅组织对你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并抽查了你公司承建的深圳市大屿花园项目桩基础及主体工程,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机械(2#塔机粤BE-T05915)起重臂架节长度和平衡重数量、总重量与安装方案不一致,未设置专用开关箱、安装自检表多个项目结论与实际不符;2.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未设置剪刀撑、局部转角立柱悬空、未安装安全平网、首步无安全立网、脚手板上堆放建材、离墙间隙大、沿脚手架敷设电缆、防雷接地措施缺失);3.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未安装自带斜杆;4.模板支撑较多部位提前拆除水平杆、局部支撑架自由端高度超1.2米、个别主楞跨度达1.8米;5.灭火器材配备不足,缺少警示标志;6.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1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46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月7日至3月7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3836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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