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裕盛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裕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W9A47P
住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宝路291号1单元201室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9日对你单位承建的广东舜荣钢铁有限公司舜荣模具钢加工1号厂房项目发生1人死亡的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委托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施工总承包的该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和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项目操作规程不完备。2.安全管理方面:未见2020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风控预防及监控措施;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不足,缺少购置清单;项目未开展防高坠应急演练;公司检查记录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信号司索工韩明辉、蔡登科未取得符合规定的操作资格证书。3.脚手架方面:外爬梯搭设不符合要求。4.安全防护方面:2层楼梯临边防护不符合标准及规范要求;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现场电梯井等临边未设置责任公示牌;2层电梯井防护门、层间防护、防护栏杆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安全带、安全帽无检测报告;生命线、安全平网设置不符合要求。5.施工用电方面:二层三级电箱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6.消防安全方面:未开展防高坠、消防、触电等事故应急演练;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水源,2层灭火器数量不足。7.其他方面:工地砂土、物料等未按有关规定覆盖;出入口未设置大门,实名制设置不符合要求;刨光机未进场查验;施工机具规程无刨光机操作内容;办公室、生活区未与施工现场分隔。以上事实有《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五、六、八、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4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月30日至2月2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3836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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