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3-07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法人)名称: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98128T

  住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第12层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承建的江苏省镇江市富力长江府项目发生1人当场死亡的一起高处坠落事故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机关对你单位施工总承包的笔村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和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未能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等文件;2020年、2021年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220万余元,不满足保证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021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证明材料不齐全;未能提供员工社保缴纳明细清单;未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应急预案。2.脚手架方面:悬挑脚手架距离外墙达到400mm,部分立杆距离外墙达到1000mm,安全平网张挂不到位。3.安全防护方面:电梯井内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网,预留洞口盖板未固定;部分楼层、梯间,以及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两侧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楼层内警示、疏散标志缺失。4.施工用电方面:电源线敷设在悬挑脚手架立杆上。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公司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六、八、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5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月30日至2月2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3836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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