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3-25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法人)名称: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4194392101D

  住所(地址):湛江市海东新区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主体育场D区6号商铺101室

  2021年12月3日,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承建的君临丽景项目(二期)参建相关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约谈,会议指出,该项目存在施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差、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较多、落实整改态度不坚决、拖延整改等问题。2021年12月10日,本机关组织对君临丽景项目(二期)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防火方面:现场及楼层消防水系统无水带、水枪,现场未见灭火器;生活区板房采用聚乙烯材料,泡沫芯材易燃。2.安全防护方面:现场洞口临边防护缺失,电梯井口防护均低于1.5米;施工电梯口外架立杆割断后未加强;出入口无防护棚。3.脚手架方面:首层操作架立杆间距达3米,均无扫地杆;外架层间防护缺失、开口随意,车行通道未按规定加固;外架连墙件连续拆除3~4层,且未临时拉结加固。4.起重机械方面:5#塔吊部分标准节连接螺栓长度不足;部分附着框连接螺栓长度不足且无防松动措施;未见10月、11月维保记录;7#、9#施工升降机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2021年12月8日;多个吊斗钢丝绳卡错误。5.施工用电方面:配电线路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乱拉乱接现象。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2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51号),告知期间,你单位发生两起安全生产事故:2021年12月25日,你单位承建的君临丽景项目(二期)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1人死亡;2021年12月28日,凤和广场二期(1#、2#楼及相应部分地下室、开闭所)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2月30日~31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你单位承建的“凤和广场二期(1#、2#楼及相应部分地下室、开闭所)”和“御景鸿庭”两个项目。其中凤和广场二期(1#、2#楼及相应部分地下室、开闭所)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防火方面:未设置消防水管、消防水源;个别集装箱板房夹芯材料非阻燃材料。2.脚手架方面:电梯井脚手架、施工步梯未设置扫地杆。3.安全防护方面:地下室顶板洞口未设置临边防护或防护栏杆设置不规范;地下室顶板高低差大于2m,未设置临边防护栏杆;钢筋加工场未搭设安全防护棚;办公区、作业区、宿舍区未明显分开设置。4.模板支架方面:2#楼1F模板支撑立杆自由端大于65cm,主楞采用单钢管,个别立杆悬空,或采用短木枋、胶合板代替顶托,个别水平木枋采用铁线绑扎传力给主杆;2#楼1F(层高6m~7.2m)模板支撑方案不明确,未提供危大工程方案,交底时作业人员交底内容无针对性,接受交底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证件。5.起重机械方面:塔吊防碰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不齐全。6.其他方面:柱筋绑扎未按交底要求搭设操作平台。御景鸿庭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脚手架方面:悬挑脚手架锚固端未按方案采用钢压板或角架固定,而采用几个钢筋电焊固定;悬挑脚手架悬挑型钢设置楼层现场为3F(东面)、4F(西面)、11F、19F、27F及35F,与方案中在3F、11F、20F、29F、37F设置悬挑型钢部分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关方案变更手续,所提供的20F、29F悬挑脚手架验收记录与现场不一致,未提供按方案中所要求的每搭完6~8m(约两层)高度的验收记录;脚手架连墙件方式现场与方案不一致;脚手架开口处未按要求设置之字撑;未提供脚手架方案及作业人员交底记录。2.其他方面:卸料平台没有限载标志及验收记录;采光井架体主杆对接件设置在同一步框内,且未设置剪刀撑;未设置危大工程验收标志牌。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8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并鉴于违法行为情节和后果严重,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3月23日至5月21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沈思远,联系电话:020-83133524、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3892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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