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MA4UU9843R
住所(地址):四会市东城区陶塘黎寨村自编号01号首层、二层
本机关于2022年2月15日对你单位承建的广东科茂林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号研发大楼、2号中试车间、3号办公楼、4号办公楼、5号地下室项目造成1人死亡的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对你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四会市实验学校新校区1号行政楼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脚手架方面: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方案是落地式搭设,施工现场实际为1~7F为落地式,8F以上为悬挑式搭设),且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专家论证;电梯井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超50m,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专家论证。2.起重机械方面:3#塔机附着杆数量只有3根,少于说明书规定的4根,无附着安装专项施工方案;3#塔机有一处标准节(由上往下数第3节)水平腹杆锈蚀严重、力矩限制器失效;3#施工电梯一处标准节(在第6F处)斜腹杆明显变形。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十六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7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3月23日至4月21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沈思远,联系电话:020-83133524、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3892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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