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绿色施工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绿色施工专项提升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和建筑垃圾减量化,规范建筑工程绿色施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绿色施工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23日
宁夏绿色施工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和建筑垃圾减量化,规范建筑工程绿色施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绿色施工和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强绿色施工和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二、重点任务和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绿色施工评价工作,进一步贯彻执行建筑施工法律法规和绿色施工标准规范,建立绿色施工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再利用资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排放,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良好效果。
三、实施的主体、对象及依据
(一)实施主体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区绿色施工评价工作,开展自治区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工作。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绿色施工评价工作。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进行绿色施工教育培训,定期开展自检、自评工作,主动留存影像资料(做好拍照时间、地点标识),如实填写《宁夏绿色施工成效评价表》(详见附件),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绿色施工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绿色施工评价工作。
2.建设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措施费、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等纳入工程预算,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建立相应奖惩机制,监督和激励设计、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措施。积极采用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建造方式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组织模式。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实施对象
在全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三)实施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等。
四、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具体实施内容
按照《宁夏绿色施工实施指南》进行评价,具体包括节材、节水、节能、节能和垃圾减量化,《宁夏绿色施工实施指南》可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网(http://www.nxajz.com.cn/)下载。
(二)相关要求
1.基层绿色施工工地标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所有在建项目均参与绿色施工评价工作,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在主体封顶后和终止施工前。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完成后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20%”优良项目,参与上一层级绿色施工项目的评价。
评价为“县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达到一星级标准项不得少于30项;评价为“市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达到一星级标准项不得少于40项,达到二星级标准项不得少于5项;评价为“自治区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达到一星级标准项不得少于50项,达到二星级标准项不得少于10项,达到三星级标准项不得少于5项(星级考评指标详见《宁夏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标准化指导手册》)。
绿色施工评价工作可采取资料审查、现场察看、观看工程影像资料等方式进行。远程认定时,施工单位因远程视频不在线或没有提交合格的影像资料等原因影响绿色施工评价的,结果不得认定为合格及以上结论。
2.自治区级示范工地面积和造价标准
(1)规模要求
银川市辖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2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市辖区和宁东地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其他县(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
(2)控制项
自治区级示范项目必须推广应用《宁夏绿色施工实施指南》中列举的以下项数:
a.智慧工地达标
b.可周转临时路面
c.采用节能照明灯具(使用率100%)
d.封闭式垃圾管道
e.垃圾分类收集
3.对下列工地不得认定为绿色施工示范工地
(1)工程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3)发生因污染排放、扬尘、噪音、扰民及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
(4)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落后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反面典型案例的;
(6)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7)存在较大安全质量问题或隐患的。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1年4月底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并结合本地区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绿色施工评价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1年5月-2021年10月)。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于9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绿色施工评价、通报和推荐工作,逾期不再受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适时开展自治区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1月-2021年12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各地绿色标准化评价情况,对符合自治区级绿色施工标准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绿色施工评价工作是提升建筑施工绿色管理管理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绿色施工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成立考评工作组织机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科学规划时间进度,细化岗位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二)深入基层宣贯,营造良好氛围。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绿色施工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宣贯会、业务培训班等形式,将绿色施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宣传贯彻到基层、企业和员工。要坚持样板引路,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广典型经验,曝光反面典型,组织现场观摩和相互学习交流活动,扩大绿色施工工作的影响,增强实际效果。
(三)严格公正考评,加强检查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保证绿色施工评价工作质量与公正性,提高评价工作效率。将绿色施工评价与日常监督执法有机结合。
(四)严格考核奖惩,加强信息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完善推进绿色施工评价工作的奖惩机制,对积极开展绿色施工评价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予以鼓励和扶持,对不符合、不积极开展绿色施工评价的企业和项目要重点监督检查并督促其限期改进。同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布考评结果(联系电话:0951-5179529)。
附件:宁夏绿色施工成效评价表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tzl/gczlaqjd/gczlaqjg/202204/t20220414_3452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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