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2〕10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检测机构、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现将《全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
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深入落实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提升工作,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管控,严厉打击虚假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监管与服务并重、规范与提升并行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按照自治区《关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2022年工作要求,通过企业自查自纠、主管部门督查,规范行业从业人员质量行为及市场秩序,完善信用管理体系,构建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市场监管长效机制,适时组织检测能力验证、企业观摩学习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全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3月1日—3月15日)。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要求,迅速行动,周密组织,结合本地实际部署开展辖区质量提升各项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3月16日—3月30日)。各市、县(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根据质量提升工作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细化整改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整改到位。4月10日前,将自查表(附件1、2)和自查报告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月15日前,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将辖区企业自查报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三)督导落实阶段(2022年4月10日—11月30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测机构试验管理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和使用质量等方面内容。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2月1日—12月31日)。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剖析存在问题原因,形成分析总结报告,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质量提升工作成果。
三、工作内容
(一)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作用,利用宁夏检测监管平台对检测机构、预拌混凝体企业上传数据进行检查。同时从在建项目抽取检测报告延伸到检测监管平台核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不定期通报全区检测报告上传、现场核查情况。二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从在建项目抽取检测报告延伸到检测监管平台核查、发现问题直接延伸到试验室核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按照自查表内容制定辖区检查表,全面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全年不少于2次)。上半年检查应在4月30日前完成,并将检查通报抄送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三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各地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查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企业,及时反馈相关部门不予资质延期和资质增项。
(二)建立完善信用评定系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检测机构)》等相关要求,开展辖区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对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对企业进行降低信用等级处理。5月30日前,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书面反馈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三)落实建设工程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2022年3月1日起,全区新建和续建工程全部实施建筑材料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对送检样品采用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确保试块、试件和材料的代表性、真实性,杜绝虚假检测报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进行落实,结合当地情况,对工作落实好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企业进行诚信奖励,对落实不好的企业进行诚信扣分。
(四)强化检测机构质量责任,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质量责任意识和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在银川、吴忠、固原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参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按照试点工作内容和步骤认真落实试点各项工作,如实填写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和综合报告,确保内容真实有效,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五)开展预拌混凝土检查,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建办质函〔2021〕423号)要求,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出厂检验及运输泵送、施工现场使用质量的控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使用质量专项检查(住建部检查表格见附件2、3),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六)开展检测能力比对验证,提升检测能力。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考核和验证各试验室检测质量和能力,构建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市场监管长效机制,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组织具备相应试验检测项目的机构和企业验证、提升企业试验能力水平。
(七)开展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观摩活动。适时组织开展全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现场观摩活动,发挥企业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企业间经验交流。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动员部署,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督促辖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推进质量提升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惩违法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向社会公开通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加强企业取得资质后的监管。
(三)认真改进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质量提升工作情况,认真总结分析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巩固质量提升工作成果,推动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联系人及电话:王伟、蒋喆,0951-5179565,电子邮箱:nxzljd@163.com 。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
2.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表
3.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检查表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
检测机构名称: 负责人: 电话: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备注 | |
1 | 资质证书持有情况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是否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企业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企业是否定期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是否定期进行自查。 | ||
2 | 检测人员管理 | 人员是否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并缴纳至少半年社保。 | ||
3 | 检测管理制度 | 是否有定期内部审核制度;是否有企业安全制度,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 ||
4 | 检测设备管理 | 试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定期进行确认且证书齐全,设备技术参数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每台设备是否有明显的标识表明状态;是否有设备检定周期计划表。 | ||
5 | 检测场所管理 | 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试验要求,危险材料管理情况,是否有现场检测安全措施、场所标识等。 | ||
6 | 检测样品管理 | 现场检查样品封样措施、标识是否规范;样品流转记录是否完整齐全;已检试件留置及留样样品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存放。 | ||
7 | 检测过程管理 | 原始记录信息试验数据追溯及完整情况。 | ||
8 | 检测报告管理 | 同一类报告只仅有一个序列号,年度报告编号连续,结论客观准确情况,发放登记齐全情况。 | ||
9 | 市场行为 | 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协议)(与建设单位签订)、明确责任、检测方法及质量要求。 | ||
10 | 检测行为 | 检测周期受控情况,检测依据标准准确情况。是否有超越岗位证书核定的岗位操作情况。 | ||
11 | 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的处理及上报 | 检查一年时间内,不合格项目台账建立情况,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情况的上报情况。 | ||
12 | 人员信息录入情况;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 管理 | 企业人员及设备信息是否录入;建筑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数据及曲线自动采集是否做到实时上传,力学性能试验之外的其他试验报告上传情况,是否存在只从系统出具报告封皮但报告内容没有导入的情况;来样信息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改。 |
附件2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查表
预拌混凝土企业名称: 负责人: 电话: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一) 资质管理 | 1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具有资质 | |||
2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点的设立是否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 | ||||
(二) 原材料 管理 | 3 | 建立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 |||
4 | 建立混凝土原材料使用台帐,有进场验收记录,质量可追溯。 | ||||
5 | 对进场原材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检验,并建立逐一对应的检测试验台账 | ||||
(三) 试验管理 | 6 | 建立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有效健全 | |||
7 | 试验室的环境、面积和仪器设备配备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 | ||||
8 | 试验工作场所的温湿度等环境条件满足标准要求 | ||||
9 | 严格按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开展各项试验 | ||||
10 | 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分析 | ||||
11 | 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有相应处理措施 | ||||
(四) 配合比 设计 | 12 |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配制强度及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 |||
13 |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
14 | 配合比设计及调整应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 | ||||
(五) 生产管理 | 15 | 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档案。 | |||
16 | 混凝土搅拌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
17 | 生产、试验用计量设备、试模应进行自校,自校频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
18 | 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一致 | ||||
19 | 出厂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的要求 | ||||
20 | 混凝土出厂检验包含坍落度、强度等标准要求及合同约定项目 | ||||
21 | 留置混凝土试件,并对其进行养护和检验检测;建立留置试件和试验台帐 | ||||
22 | 出厂检验试块、试件等应按年度连续编号,并建立台账 | ||||
23 | 及时出具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资料和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 ||||
24 | 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 ||||
结果统计 |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
抽查组成员签字: 抽查日期:
附件3
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检查表
混凝土使用质量检查表1
(建设单位)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建设单位未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 |||
2 | 建设单位直接或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 |||
3 | 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试件及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 | |||
结果 统计 |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
抽查组成员签字: 抽查日期: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tzl/gczlaqjd/gczlaqjg/202204/t20220422_3464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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