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时间:2023-11-09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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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11 月 6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该通告对四川农村宅基地的定义、范围和面积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仓库、厕所等用地。根据《通告》,农村宅基地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已经建了房屋的土地;
2.房屋已搬迁后遗留的土地;
3.已经依法批准用于建房用的土地,如农民的住房、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用地。
在面积标准方面,《通告》规定:
1.住房用地面积平原地区每人不超 30 平方米;
2.人均耕地不足 1000 平方米的平原或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
3.人均耕地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 233 平方米;
4.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 467 平方米。
此外,《通告》还强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以上内容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告》进行的解答。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宅基地的政策规定,建议您向当地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政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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