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刚好生了孩子,恭喜你双喜临门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一生中能够遇到一次拆迁已经是一件很难得的事情了,如果是在拆迁过程中刚好又生了孩子,那岂不是双喜临门?但是在我们所经历的案件中,却有的很多的当事人高兴不起来。为什么呢,因为刚出生的孩子没有得到安置补偿,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进行具体分析之前,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还在妈妈腹中,尚未分娩出生,其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也是不能的,另外其享受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再具体的案件中,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属于胎儿权益保护范围。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也是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
在我们所经历的案件中,最经常遇到的情况就是,在进行安置补偿时候征收方会有意遗漏家庭成员,也就是刚刚出生的婴儿。如果拆迁当地的农村集体户口迁移截止日期在前,婴儿出生日期在后,那么可以明确,婴儿取得农村集体户口的事实不会因户口迁移截止而被否定。已经出生的婴儿作为具有该村集体户口的自然人,是应当享有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权益。通常情况下,应当对已出生的婴儿的农村集体户口予以确认,并对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新生儿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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