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这些情况下农民朋友可以拒绝征收!
以往我们常说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土地征收,我们被征收人是不能拒绝,只能去争取合理的补偿。但是以下这几种情况的土地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
1、土地征收目的不是公共利益。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所有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案情介绍:林先生承包了村里的12亩荒地,种植花木,承包期是10年。不久后,村委会通知林先生解除合同,村委会向林先生赔偿5000的损失,并收回土地。
但是这时候林先生的花木生长旺盛,销路也很好,年盈利可以达到十万。林先生拒绝退还土地,村委会告诉林先生这里的土地征收是经过批准的,这片地用来建造娱乐中心的花木乐园,要是不服从要求就是违反了国家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在林先生的案子中,征地的用途是娱乐中心用于发展花木乐园,这显然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拆迁的目的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林先生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2、未经合法审批便征收土地。
案情介绍:2014年,刘家村因修建高速公路要征收土地,当地市政府要求必须在年底前通车,征收方拿着拆迁协议让刘女士签字。刘女士要求征收方拿出审批手续,征收方说审批手续还没下来,让先签字,等审批下来之后就把审批手续拿给大家看。刘女士觉得很疑惑,没有审批手续谁知道这个征收是不是合法的,要是被骗了可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1050亩)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而刘女士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的审批文件,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未经合法审批便签字,农民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3、未依法组织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公告就是为了广而告之。而在征地中,有些征收方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告示,有的哪怕是依法进行了公告也就是走走过场,贴上公告拍完照立马揭下来,也不管我们被征收人是不是都看到了。
公告是征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如果咱们农民朋友遇到征地但是却没有看到公告,是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合法的征地具有国家强制性,被征地农民无权拒绝,应该配合征地,但未经依法公告,不合法的征地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
小政提醒大家:如果我们被征收人遇到上面这几种情况一定不要盲目签字,这几种情况的征收我们是可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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