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24〕30号
时间:2024-05-2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张增伍:
经调查核实,你在浙江振华绝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鸿本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19号),你已签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5/20240520_778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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