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有这七个行为!
时间:2024-12-18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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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时,住房公积金可是咱不少人的重要依靠。但你知道吗,公积金管理有着严格法规,其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和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必须了解清楚!全国住房与建设舆情监测中心的住建观察员,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这些违规行为绝非小事,国务院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强力监管,责令限期改正,相关责任人一个都跑不了,统统要受行政处分。咱缴存人要是发现端倪,别含糊,赶紧反映。
毕竟,住房公积金是咱未来安居的底气,容不得半点马虎,只有监督到位,法规硬气,咱的买房钱才能稳稳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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