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政府不按合同出让土地要返还钱并赔偿

时间:2024-12-31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城市发展的宏大叙事中,土地资源的配置是关键篇章。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无疑是保障土地交易公平公正、维护土地使用者权益的坚固堡垒。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带大家了解一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政府不按合同出让土地要返还钱并赔偿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这寥寥数语,蕴含着深刻的意义与价值。它意味着当企业或个人基于对城市发展的信心和自身规划,与政府达成土地出让协议并支付相应费用后,政府部门便承担起了按时交付土地的庄严责任。倘若政府部门因种种原因未能履约,土地使用者并非孤立无援。他们不仅能够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已付出的资金,避免陷入资金泥沼,更可以要求违约赔偿,以弥补等待期间的时间成本、可能错失的商机以及前期筹备所消耗的资源。

有了这一法规的保驾护航,土地交易不再是失衡的天平,而是在法律的制衡下趋于稳定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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